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4號
PTDV,114,亡,4,20251031,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洪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董豐隆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董豐隆(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最後住所地屏東縣○○鄉○○路○○○○號)於中華民國一
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董豐隆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伊之配偶董豐隆於民國107年1月28日出海作業,
自此聯繫無著,不知去向,至今生死不明。聲請人前聲請本
院准以公示催告,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
,或知失蹤人生死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
宣告。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各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
憑,並有船舶海事報告書,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船笩進出港紀錄、歷次入出境資料、被告前案紀錄表、衛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4年2月19日健保高字第11486015
25號書函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
董豐隆於107年1月28日失蹤,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且
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公示催告在案,其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
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
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董豐隆係於1
07年1月28日失蹤,計至114年1月28日止滿7年,應推定其於
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董豐隆
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