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0號
原 告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羅金良
訴訟代理人 邱文遠
宋孟陽律師
追加被告 柯竣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竣耀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被告柯竣耀之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逾期
將就此部分駁回。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