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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3號
PTDV,113,訴,33,20251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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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富雄


邱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秋圓邱春圓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2萬4,7
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
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63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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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