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16號
PTDV,113,家繼訴,16,20251007,5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古晏如、吳佳融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7日14時30分,在
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