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2號
抗 告 人 昇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俊麟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
114年9月11日本院113年度司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
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500元,惟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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