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朱輝海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朱輝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於中華民國11
3年5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朱輝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朱輝海於民國110年5月4日經其姪子
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申報並註記為失蹤
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為此,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
154條、第156條規定,請求宣告朱輝海死亡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業據提出屏東○○○○○○○○113年6月
28日屏枋戶字第1130000442號函、80歲以上在臺有親屬連續
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者聲請死亡宣告應附文件檢核表、
屏東○○○○○○○○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記錄表3份、中外旅客
歷次出境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屏東縣服務站11
3年6月6日移署南屏服字第1138335197號函暨所附之查詢資
料、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六岸巡隊113年6月17日南
六隊字第1131102307號函、屏東縣政府113年6月14日屏府社
助字第1135009099號函、屏東縣○○鄉○○000○0○00○○鄉○○○000
0000000號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113年5月21日枋
警戶字第1138000029號函、戶籍資料手抄本、戶籍謄本、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113年6月6日屏
縣處字第1130003901號函等文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
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
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113年8月21日健保高字第113860
7224號函暨所附健保申報資料明細表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
主張為真。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
明文。
四、本件失蹤人朱輝海於110年5月4日受註記為失蹤人口,當時
朱輝海已年逾80歲,迄今已逾3年。且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其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朱輝海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人朱輝海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朱輝海既於110年5月4日失蹤,
計至113年5月4日止已滿3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
之時,從而,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朱輝海為死亡宣告,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