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74號
PTDV,111,訴,474,20251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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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4號
原 告 李順清
李陳清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陳正軒律師
葉信宏律師
被 告 陳進成

訴訟代理人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9號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另案已判決確定而終結,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核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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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