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885號
PTDM,114,附民,885,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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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85號
原 告 吳浚民
被 告 陳佩慈


廖泫熹

TAN WEI CHIN中文名:陳偉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
訴字第4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戴廷伃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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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