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234號
PTDM,114,附民,1234,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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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34號
原 告 蘇意文住居所詳卷)
被 告 蔡文中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35號),經原告於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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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