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119號
原 告 廖育萱
被 告 盧建佑(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1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盧建佑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4年5
月18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14號刑事判決諭
知公訴不受理,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
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吳悦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