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522號
PTDM,114,金訴,522,20251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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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22號
         114年度訴字第279號
        114年度訴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宗顯



選任辯護人 洪紹頴律師
洪紹倫律師
被 告 陳柏安



選任辯護人 王智恩律師
被 告 邵邦強



陳民豪




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
被 告 林易承



蘇煒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
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雖有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誤
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
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附表:
編號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事實及理由欄六、㈢、第2行 偵六卷第554頁編號1至6、8、偵六卷第562頁 偵六卷第555頁編號1至6、8、偵六卷第563頁 2 附表一、㈡編號54「主文」欄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月。 陳柏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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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