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7號
PTDM,114,重附民,7,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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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潘志郁

邱惠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蔡雅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詹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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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