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76號
PTDM,114,訴,376,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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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奕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潘奕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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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