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279號
PTDM,114,訴,279,2025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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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22號
         114年度訴字第279號
         114年度訴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宗顯



選任辯護人 洪紹頴律師
洪紹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14年8月25日所為114年度金訴字第522號、114年度訴字
第279、4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宗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宗顯(下稱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22號、114年
度訴字第279、401號為第一審判決,本案判決正本業於民國
114年9月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案判決書(本院114年度
金訴字第522號卷七【下稱本院七卷】第11至186頁)、本院
送達證書可憑(本院七卷第195頁)。上訴人雖於114年9月1
9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
訴理由,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
理由。若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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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