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韋傑
選任辯護人 許琬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2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韋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戴廷伃 法 官 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顥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