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
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
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
可稽。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
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附表編號3
至11所示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犯罪,致原裁判定刑
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
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
89號裁定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
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
定其應執行刑。又附表所示各罪分別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者,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
卷為憑。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2所犯均為轉讓偽藥罪,犯罪時間為民
國112年12月、113年3月;附表編號3至10所犯均為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1所犯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與
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行之罪質、犯罪手段、侵害之法益均顯
然有異,犯罪時間為113年1月至同年3月間等情,兼衡附表
編號1至2所示犯行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
表編號3至11所示犯行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
定,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比例原則、公平正義
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
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並依限制加重
原則、罪責相當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兼衡受刑人請
求從輕定執行刑之意見(見卷附陳述意見調查表),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藥事法 有期徒刑3月 112.12.21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157號 屏東地院114年度簡字第228號 114.2.27 屏東地院114年度簡字第228號 114.4.8 是 屏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75號(編號1至2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2 藥事法 有期徒刑3月 113.3.7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157號 屏東地院114年度簡字第228號 114.2.27 屏東地院114年度簡字第228號 114.4.8 是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13.1.13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51、3787、6632、6792號 雄高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60號 114.2.12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554號 114.6.11 否 屏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97號(編號3至11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13.1.19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51、3787、6632、6792號 雄高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60號 114.2.12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554號 114.6.11 否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13.2.2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51、3787、6632、6792號 雄高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60號 114.2.12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554號 114.6.11 否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13.2.5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51、3787、6632、6792號 雄高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60號 114.2.12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554號 114.6.11 否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 113.2.27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51、3787、6632、6792號 雄高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60號 114.2.12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554號 114.6.11 否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 113.3.4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51、3787、6632、6792號 雄高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60號 114.2.12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554號 114.6.11 否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 113.3.7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51、3787、6632、6792號 雄高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60號 114.2.12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554號 114.6.11 否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7月 113.1.2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51、3787、6632、6792號 雄高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60號 114.2.12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554號 114.6.11 否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11月 113.3.7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51、3787、6632、6792號 雄高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60號 114.2.12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554號 114.6.11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