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李佳錡
被 告 謝攸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5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陳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