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977號
PTDM,114,簡,97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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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芷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芷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毒品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盧芷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2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是被
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之罪,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本案應追訴
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復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觀察、勒戒,仍未能戒斷惡習,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
,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非堅,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
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固應責難;惟念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
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復審及施用毒品
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
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心理
治處遇為宜,暨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前科素行(見
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扣案之毒品吸食器2組,均為被告所有,並均係供其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 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642號  被   告 盧芷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芷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2月7日執 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14年1月5日20時許,在屏東縣○○市○○路00號萬國旅社2 02室,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6)日 13時30分許,在上址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當場扣得吸食器 2組,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芷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員 警偵查報告、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 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27)、屏東縣檢驗中 心檢驗報告(申請文號:0000000U0027)、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吸食器2組,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5  日                檢 察 官 蔡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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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