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946號
PTDM,114,簡,94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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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察官
被 告 鍾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孟衡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鍾孟衡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查被告在偵查機關尚無具體事證合理懷疑其有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其持有如
附表所示之毒品,並交由警方扣案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報告單、偵查報告及被告警詢筆錄
卷可佐(見警卷第1至12頁),其嗣後並願受裁判,堪認符
合自首之要件,爰就被告本案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
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
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
第三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
令,率爾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達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對於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
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
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持有毒品數量,暨此前尚無
前科紀錄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警詢時自
承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該條項所定查獲 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 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 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 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 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 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 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 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30D209、5430D211、54 30D212)、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30D209T、5430D21 1T、5430D212T)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1、33至37頁),為 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規定諭知沒收。又包裝上開毒品包裝袋共3只,因與其內 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 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至扣案K盤1個,依卷存事證,尚難認 與被告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有何關聯,自無從為沒收之 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 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所示。 ⒉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86.7%,驗餘重量3.0150公克,純質淨重2.648公克。 2 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含包裝袋1只 1包 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 ⒉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重量6.9809公克,純度51.5%,純質淨重3.619公克。 3 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 1包 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所示 ⒉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重量3.2575公克,純度0.022公克,純質淨重0.022公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174號  被  告 鍾孟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孟衡明知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3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 ,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16日0時許前某日某 時,在高雄市○○區○○○路00號大世界舞廳,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取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 品咖啡共計3包,而持有純質淨重為3.619、0.022公克之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純質淨重為2.648公克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合計持有純質淨重6.289公克之第三級毒品) 。嗣於114年2月18日20時54分許,警方執行巡邏勤務在屏東 縣屏東市民生第一銀行旁見其形跡可疑上前盤查,經其同 意對其實施搜索扣得K盤1組(含刮卡1張)、愷他命1包( 純質淨重2.648)、甲基甲基卡西酮2包(純質淨重總計3.641 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孟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下列證據可查:




(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偵查報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乙份毒品初 步檢驗報告單3份。
(二)又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愷他命代謝物、 4-甲基甲基卡西酮、4-甲基麻黃鹼陽性反應,有檢體監管紀 錄表(編號0000000U0415號)、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 請文號0000000U0415號)在卷可考。(三)扣案毒品咖啡共計3包以及K盤,經鑑定結果為如犯罪事實 欄所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有扣案物照片7張(警卷第57頁以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30D209、5430D210、 5430D211、5430D212),而毒品咖啡包3包之純值淨重如犯 罪事實欄所載各為2.648公克、3.619公克、0.022公克,欣 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30D2 09T、5430D211T、5430D212T)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三、扣案之愷他命1包、甲基甲基卡西酮2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應認係違禁物,請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楊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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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