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706號
PTDM,114,簡,706,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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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鳳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江○鳳江○○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之孫女
,彼此間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江
○鳳前因對江○○江○○○實施家庭暴力之不法侵害行為,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核發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19號民事暫
時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諭令江○鳳不得對江○○江○○
○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
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江○○江○○○為騷擾之聯
絡行為;應最少遠離江○○位在屏東縣○○鄉(地址詳卷)住處
至少500公尺。詎江○鳳於113年12月20日8時35分許,經轄區
警員為約制而知悉本案保護令之內容,仍基於違反上開保護
令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聲請意旨所載時間應予
更正)前往江○○上址住處,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江○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江○○之子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
局崁頂分駐所偵查報告、本案保護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港分局、潮州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保護令執行、家庭暴
力通報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家庭暴力加害人約制
查訪表、監視錄影畫面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
錄等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又被告先後接近被害人江○○住處500公尺以內之行為,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
出於同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知悉前揭保護令後,
竟未能確實遵守限制,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
被害人之保護作用,所為實屬不該;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兼衡其違反保護令之動機、手段、自述之教育程度
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表
編號 行為時間 1 114年3月初某日至同年3月15日10時01分前某時許 2 114年3月31日17時31分許 3 114年4月1日17時27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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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