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雄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34
號、第235號),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114年度聲戒字第1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雄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
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
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
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
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
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
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民國114年10月7日高戒所
衛字第11410005390號函檢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評估標準紀錄表所載,被告林志雄之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
項目評分37分,臨床評估項目評分35分,社會穩定度項目評
分5分,上開三項目評分之總分合計77分(靜態因子67分,
動態因子10分)。而依法務部與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
福利部」)共同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分標準評
分說明手冊」所定判定原則,得分在60分以上者,即可判定
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院審酌上開評估,乃經具專業知
識經驗者在被告執行觀察、勒戒期間,遵循有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依具體個案臨床實務及相關
事證綜合判定,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經本院形
式審查後無明顯錯誤茲被告之得分為77分,已逾60分,依前
揭說明,足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從而,本院認為檢察
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表:被告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 ㈠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靜態因子,每筆5分,上限10分):有,共13筆,得10分。 ㈡首次毒品犯罪年齡(靜態因子,上限10分):21-30歲,得5分。 ㈢其他犯罪相關紀錄(靜態因子,每筆2分,上限10分):有,共12筆,得10分。 ㈣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靜態因子,上限10分):多種毒品反應,得10分。 ㈤所內行為表現(動態因子,上限15分):持續於所內抽菸,得2分。 臨床評估 ㈠物質使用行為(靜態因子): 1.多重毒品濫用(上限10分):有,種類:海洛因、安非他命,得10分。 2.合法物質濫用(菸、酒、檳榔,每種2分,上限6分):有,種類:菸,得2分。 3.使用方式(上限10分):有注射使用,得10分。 4.使用年數(上限10分):超過1年,得10分。 ㈡精神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格,動態因子,上限10分):無,得0分。 ㈢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動態因子,上限7分):輕度,得3分。 社會穩定度 ㈠工作(靜態因子,上限5分):全職工作,土水,得0分。 ㈡家庭(含靜態及動態因子,上限5分): 1.家人藥物濫用(靜態因子):無,得0分。 2.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動態因子):無,得5分。 3.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動態因子):否,得5分。 以上靜態因子得分合計67分,動態因子得分合計10分,兩者總分合計為77分,經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