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929號
PTDM,114,易,929,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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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永昌(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213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原受理案號:114年度簡字第131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潘永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7日下午4時34分許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14年8月下午4時34分許,應予
更正),在高雄市○○區○○路00號,見張連成所有之027-HJV號
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車輛)之機車鑰匙未拔,認有機可
趁,遂騎乘離開現場而得手(包含車上農用品等物)。案經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員警巡邏時發現,並
尋獲本案車輛(已發還)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 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起訴」,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檢察
官所為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固對外表示即屬有效,製作書
類之程式問題,不影響終結偵查之效力,然所謂「起訴」,
仍須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而繫屬於法院,始足當之。因此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被告死亡者」,係指為自
然人之被告在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死亡而言,若係在起訴前死
亡,其為訴訟主體之人格已消滅,應不得起訴,若予起 訴
,其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
4年9月9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21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
於114年9月23日繫屬本院乙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
年9月19日屏檢錦列114偵12134字第1149039483號函上本院
收狀章戳在卷可按。惟被告業於本件繫屬本院前之114年9月
5日死亡,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
案在繫屬前被告既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檢察官
之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孫大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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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