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770號
PTDM,114,易,770,202510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龍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59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依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龍男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
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事 實
一、邱龍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11月9日7時前某時許,攜帶如附表一所示之客
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足供兇器使用之物
,騎乘不知情之邱俊宏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77至94頁),至明揚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揚公司)之能源廠房(位於屏
東縣○○市○○路00號,下稱本案廠房),先利用本案廠房鐵皮
牆垣之破洞(無證據證明係邱龍男毀損所致,下稱本案破洞
)進入本案廠房內,再持如附表一所示之工具,竊取明揚公
司所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並將竊得之物裝於2個提袋
內,得手後準備離去,惟其於同日7時許欲離開本案廠房
,為明揚公司員工江睿紳所發覺,因而棄置如附表一所示之
工具2袋、如附表二所示竊得之電纜線1袋於現場後,騎乘機
車離開現場。
二、案經明揚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
第一中隊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龍男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
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01至103頁、本院卷第77至94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建志(見警卷第9至17頁;偵
卷第145至146頁)、證人江睿紳(見警卷第19至25頁;偵卷
第115至116頁)、邱俊宏(見警卷第1至7頁;偵卷第131頁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互有相符,並有車號000-0000普通
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27頁)、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一中隊屏東小隊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
見警卷第39頁)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卷第97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23日刑生字第1136157
708號鑑定書、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見偵卷第77至82
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一中隊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61至64頁)、贓物認領
保管單(見警卷第67頁)、明揚公司提出之受損照片及估價
表(見警卷第69至75頁)、證人陳建志114年7月17日偵訊提
出之受損照片及估價表(見偵卷第149至155頁)、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3份(見偵卷第157至161頁
)、明揚公司114年9月3日揚發文字第1140000055號函(見
本院卷第65至69頁)、證人江睿紳攝錄之被告照片2張(見
警卷第41至42頁)、案發現場照片16張(見警卷第43至50頁
)、證人江睿紳攝錄之被告逃跑影像畫面截圖2張(見警卷
第51頁)、道路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張(見警卷第52頁)、
扣案物照片14張(見警卷第53至59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牆垣,係指毀損或超
越及踰越門扇牆垣而言。又所謂「越」字,係指越入者而言
,如係走入不得謂之「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40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始終表示未破壞本案廠房之鐵皮
牆垣(本院卷第79頁;偵卷第102頁);又查證人即明揚公
司總務陳建志於偵查中證稱:我平常不會頻繁去本案廠房
視,無法確認案發前1日本案破洞是否已經存在等語(偵卷
第145至146頁);證人江睿紳於偵查中證稱:我看到被告時
剛好從本案破洞走出來,本案破洞以前應該沒有等語(偵卷
第115至116頁),可見無人見聞本案破洞之產生過程、未能
確定本案破洞出現之日期,無從認定本案破洞是否為被告毀
損本案廠房鐵皮牆垣所致;且根據證人江睿紳之證述,被告
係從本案破洞中走出,亦無越入之情事。佐以本案廠房之能
源區機台處僅有矮牆與外界區隔,能源區空壓機廠房處有大
面積鐵皮牆垣破損等情,有案發現場照片16張(見警卷第43
至50頁)在卷可查,可見被告欲進入本案廠房能源區機台處
,未必要先製造本案破洞,且本案廠房有多處鐵皮屋牆垣破
損,實不能排除本案破洞在本案發生前已經產生之可能性。
是以根據卷內事證,尚難認被告有毀越牆垣之情形。
 ㈡又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以行為人攜
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
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
已足,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查如附表一所示
之物,均具有部分或全部屬金屬材質,質地堅硬或尖銳,在
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自屬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兇器無誤。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毀損牆
垣」之加重要件,容有誤會。惟同一加重竊盜犯行如僅有加
重事由之增減變更,仍屬實質上一罪,本院僅須就公訴意旨
認定未恰部分予以敘明更正即可,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謀生,竟攜帶如附表一所
示、數量非少之兇器,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對他人財產
權之尊重,導致告訴人受有上開損失,犯後未賠償告訴人之
損失或與其達成和解,致犯罪所生之損害未獲得彌補,所為
不宜寬貸;被告有多次竊盜、施用毒品前案,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可見被告素行不佳,並非初次行竊,嚴重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意識,應予從重量刑;惟念被告始終坦
承犯行,兼衡其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
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本院卷第93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業 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01至103頁),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已實際發還 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第67頁)、明揚公司11 4年9月3日揚發文字第1140000055號函(見本院卷第65至69 頁)在卷可參,應依刑法第38之1條第5項之規定,不予沒收 。
 ㈢至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 亦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子恆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嘉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數量 1 電纜剪 1支(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77頁) 2 電動起子(含電池1顆、套筒工具3支) 1支(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77頁) 3 鯉魚鉗 1支(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77頁) 4 斜口鉗 2支 5 線鋸片 2支 6 梅花扳手 6支 7 十字起子 2支 8 美工刀 1支 9 小斧頭 1支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冰水主機(240RT)內之電源線150mm²×10米 2條 已發還告訴人 2 接地線38mm² 1條 已發還告訴人 附表三: 
編號 品名 數量 1 主線徑:800A(開關) 1顆 2 250mm²×52米 6條 3 無熔絲開關175A 2顆 4 80mm²×10米(電纜線) 6條 5 無熔絲開關100A 2顆 6 60mm²×10米(電纜線) 6條 7 無熔絲開關200A 2顆 8 80mm²×12米(電纜線) 6條 9 無熔絲開關150A 2顆 10 60mm²×10米(電纜線) 6條 11 無熔絲開關350A 1顆 12 250mm²×30米(電纜線) 3條 13 冰水主機(240RT)內之電源線150mm²×10米 1條 14 250mm²×15米(電纜線) 3條 15 250mm²×13米(電纜線) 3條 16 60mm²×11米(電纜線) 3條 17 60mm²×9米(電纜線) 3條 18 250mm²×5米(電纜線) 3條 19 440V空壓機盤電盤之主線路內之250mm²×12米(電纜線) 6條 20 80mm²×8米(電纜線) 3條 21 80mm²×12米 (電纜線) 3條 22 22mm²×10米(電纜線) 3條 23 22mm²×8米(電纜線) 3條 24 22mm²×6米(電纜線) 3條

1/1頁


參考資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