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598號
PTDM,114,易,598,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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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聖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30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方聖儒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
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
表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方聖儒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8月7日某時,在屏東縣屏東市某處,向真實身分
不詳,暱稱為「志明」之人,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購買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即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物,純質
淨重約98.18公克)而持有之。嗣方聖儒另案通緝,為警
方於113年8月8日13時20分許逮捕,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而查悉上情(另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
毒品【未達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部分,經本院另行裁准觀
察、勒戒及強制戒治,非本案起訴範圍)。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下稱內埔分局)報告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迭據被告方聖儒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見警卷第2至6頁,毒偵卷第16至19頁,本院卷第64、77頁
),並有內埔分局113年8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見警卷第21至23頁)、蒐證照片(見警卷第45至48頁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14日刑理字第114600
5781號鑑定書在卷(見毒偵卷第170至171頁)可佐,足證被
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另被告於審理時
供稱:我是113年8月7日跟「志明」買的等語(見本院卷第7
7頁),爰於事實欄補充。
 ㈡按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不法內涵並非原
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52
號判決意旨參照)。若被告施用毒品並同時持有逾法定數量
毒品時,此時法院就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論以罪刑,另就施
用毒品犯行部分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等保安處
分,仍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
91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本案所持有之第二級毒
品純質淨重約98.18公克,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
1月14日刑理字第1146005781號鑑定書在卷(見毒偵卷第170
至171頁)可佐,揆諸前揭說明,其不法內涵即較施用毒品
為高,自應獨立評價並予以論罪科刑,且不能為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所吸收。另被告雖同時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且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達10公克等犯行,有屏東縣
檢驗中心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74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藥物實驗室113年11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9100號鑑定書
在卷(見毒偵卷第118至119頁)可查,然被告另行經本院裁
准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114年4月17日停止執行強制戒
治,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見本院卷第13頁)、法院前案
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頁),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86號裁
定(見毒偵卷第178至179頁)、113年度毒聲字第330號裁定
附卷(見毒偵卷第180至182頁)可查,前揭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達10公克等犯行,
既為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所犯,自為該強制戒治保安處
分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㈢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
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所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
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檢察官以起訴書指明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並請求依累犯規
定加重被告之刑,同時引用前案紀錄表為論以累犯及加重其
刑之證據(見本院卷第7、9頁),倘被告並無爭執,本院自
可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05號判決意旨參
照)。而被告前因毒品(共10案)、竊盜、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0月、6月、5月、10月、1
年4月、1年4月、10月、1年、7月、8月,並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7年6月確定,嗣於108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8至35頁),被告對前案紀錄
表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7頁),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於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應論以累犯。另嗣後
該案雖與另案接續執行並合併假釋,且該假釋遭到撤銷,惟
尚不影響已執行完畢之效力(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17
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指明。
 ⒉就是否加重一節,觀被告構成累犯及本案之犯罪情節,均為
毒品犯罪,足見被告縱歷經刑事處罰後,仍未意識毒品對自
身健康與社會治安之危害,續為本案犯行,刑罰感應力實屬
薄弱。此外,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加重最低本
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之情形,故就被告前揭所犯
,裁量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
之禁令,明知毒品對人體身心健康與社會秩序危害甚鉅,竟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氾濫之風
,所為於法難容,且本案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約98.18
公克,超出法定標準甚多,情節嚴重,又被告此前於79年間
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83年間因恐嚇取財得利、違反麻醉藥
品管理條例案件、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87
年間因賭博案件、9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101年間因侵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不含上揭論以累犯之前科),
素行非佳,且包含與本案同質之犯罪前科,自應予相當嚴懲
。另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本案持有毒
品時間,及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學歷、工作、收入
及家庭狀況(見警卷第2頁、本院卷第78頁)、所罹患疾病
(見警卷第33頁診斷證明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資懲戒。
三、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物,經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且為被告持有而構成本案犯罪,業如前述,自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又該等 毒品之包裝袋,與扣案毒品有不可或難以析離之關係,則應 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⒉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雖經檢驗亦含有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然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不得於本案宣告沒 收銷燬,自應由檢察官另依法處置,附此敘明。 ㈡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物,被告於審理時供稱:這都 是我的,是我購入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時,跟上游聯絡所使用 的手機等語(見本院卷第70頁),而有推進本案持有犯罪進 行之功能,核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應宣告沒收。 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0至12、18所示之物,被告於審理時稱: 這些是我施用毒品使用的等語(見本院卷第70頁),另扣案 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物,亦為被告稱與本案無關等語( 見本院卷第70頁),而查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是否相關,自不 能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榆提起公訴,檢察官侯慶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君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目錄表卷頁 1 海洛因粉末 1包 【鑑定報告】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1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9100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18至119頁) 【鑑定結果】 ⒈左列編號1,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驗後淨重均約0.51公克。 ⒉左列編號2,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約1.78公克,驗後淨重為約1.58公克。 ⒊左列編號3,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約1.78公克,驗後淨重為約1.53公克。 ⒋左列編號4,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約0.65公克,驗後淨重為約0.64公克。 內埔分局113年8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23頁) 2 海洛因粉末 1包 3 海洛因粉末 1包 4 海洛因粉末 1包 5 安非他命結晶 1包 【鑑定報告】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14日刑理字第1146005781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70至171頁) 【鑑定結果】 ⒈左列編號5至9,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淨重127.51公克。 ⒉隨機抽取編號6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為77%,推估總純質淨重約98.18公克。 6 安非他命結晶 1包 7 安非他命結晶 1包 8 安非他命結晶 1包 9 安非他命結晶 1包 (內含9小包) 10 藥鏟 2支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是否相關。 11 夾鏈袋 1包 12 電子磅秤 1個 13 蘋果牌手機Iphone12 1支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14 蘋果牌手機Iphone8plus 1支 15 Lenovo牌平板電腦 1臺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是否相關。 16 1,000元鈔票 42張 17 500元鈔票 1張 18 吸食器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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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