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71號
114年度易字第301號
114年度易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鴻基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周鴻基(下稱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以114年度易字第171號、第301號、第3
89號為判決,該判決於114年7月18日補充送達至被告戶籍地
即屏東縣○○鄉○○路00號,有該判決書(見本院一卷第137至1
43頁)、送達證書(見本院一卷第147頁)、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在卷(見本院一卷第157頁)可佐,經加計在途期間4日
後,上訴期間於114年8月11日屆滿。嗣被告於114年8月28日
始提出上訴狀,有該上訴狀上載收文章在卷(見本院一卷第
161頁,另被告雖誤將上訴狀寄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然依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其上訴行為仍有效力,故上訴
日期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收狀日即114年8月28日為準
,附此敘明)可佐,已逾法定上訴期間。
㈡又被告雖於前揭判決送達後於114年7月28日入監執行,並於1
14年8月16日出監,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可查(見本院一
卷第153頁),然查無被告有於在監期間向監所長官提出上
訴書狀之情形,有法務部○○○○○○○○114年9月15日屏所戒字第
11400255250號函暨寄發書狀紀錄附卷(見本院一卷第191至
199頁)可查。另被告戶籍地於宣判後並未變動,且查無其
他向本院遞送書狀之紀錄,有個人戶籍資料(見本院一卷第
201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見本院一卷第203至
205頁,本院二卷第181至183頁,本院三卷第173至175頁)
可查。
三、綜上所述,本件上訴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屬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君融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本院一卷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71號卷 本院二卷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01號卷 本院三卷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89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