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泓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4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4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周泓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執行完
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
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
)。而本案被告施用毒品時間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遂由屏東地檢署檢
察官於114年5月22日業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49號(聲請書誤
載為「毒偵緝字」部分,應予更正)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隨機抽驗1包,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2頁、偵卷第34、44頁
),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
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
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0包(含包裝袋10只,總毛重合計8.5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