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01號
PTDM,114,單禁沒,101,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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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柔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2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柔楨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2月4日執行完
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其中附表編號1、3各
隨機抽驗1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
,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大同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毒偵字第820號卷第56、62至7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
均係第二級毒品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
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
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
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2包(含包裝袋2只,含袋初秤重1.04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含袋初秤重3.9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5包(含包裝袋5只,含袋初秤重2.86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含袋初秤重0.5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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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