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144號
PTDM,114,原附民,144,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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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許靜惠
被 告 黃義軒


林靜怡

陳宣伶
陳維綸



蔡睿



戴瑋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李嘉欣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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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