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4年度,142號
PTDM,114,原簡,142,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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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簡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勇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0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勇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李○勇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李○勇為許○○之男友」後,
應補充「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所定之
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關係」、第5行「李○勇遂基於傷
害之犯意」後,應補充「於同日12時18分許」、第7行「頭
部撕裂傷、挫傷及顏面挫傷」,應更正為「頭部撕裂傷、頭
部挫傷及顏面挫傷」;證據部分補充「家庭暴力通報表」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與告訴
許○○(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固曾為男女朋友關係,
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所定之曾有親密關係之未
同居伴侶,業經證人即告訴人許○○陳明在卷(見警卷第3、4
頁、偵卷第32頁),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並未
準用同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罪規定,是被告本案所為,不
另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併予說明

 ㈡被告先後持塑膠椅朝告訴人頭部揮擊,接續徒手毆打告訴人
,再拉告訴人的頭撞擊店內鐵欄杆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傷
害之犯意,於相同地點、密接時間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故刑法評價上,應將其行為包括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
行,合為接續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傷害
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紛
爭,僅因細故即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
所載方式傷害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撕裂傷、頭部挫傷
顏面挫傷等傷勢,未能尊重他人身體等法益,且尚未與告
訴人和解並獲得原諒,適度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所為實屬
不該;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前科素行(見本院卷法
院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0843號  被   告 李○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勇為許○○之男友,許○○於民國114年6月28日12時15分許 ,在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店內,與其同事張○○一同 飲酒。李○勇路過見狀進入該店內,因李○勇質問許○○是否另 有男友而與許○○發生口角衝突,李○勇遂基於傷害之犯意, 先持塑膠椅朝許○○頭部揮擊,接續徒手毆打許○○,再拉許○○ 的頭撞擊店內鐵欄杆,致許○○受有頭部撕裂傷、挫傷及顏面 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許○○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勇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張○○於警詢中 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上開○○店店內監視器錄影內容、 監視器錄影內容擷圖7張、檢察官114年8月22日勘驗筆錄、



告訴人受傷照片1張及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診斷證明 書1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檢察官 蔡 榮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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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