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181號
PTDM,114,交附民,181,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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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張毓珊
被 告 蔡遂文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林鈺豐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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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