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4年度,57號
PTDM,114,交訴,57,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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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育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69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蘇育璋因公共危險等案件,
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
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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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