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924號
PTDM,114,交簡,924,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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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孝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孝宗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周孝宗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關於「仍於同日18時許
」之記載,應更正為「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
意,仍於同日18時許」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駕車上路,
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不僅漠視自
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
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
,兼衡其前有1次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
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案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駕駛車輛種類、肇生交通事故之情
節,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530號  被   告 周孝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孝宗於民國114年8月12日中午某時許,在屏東縣枋寮鄉某 魚塭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8時許,在吐 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駕駛徐莉萍所有動力交 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 同日19時28分許,行經屏東縣佳冬鄉新埤大橋前,與戴麗敏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發生追撞,經警據 報前來,並於同日19時53分許施以檢測,得知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孝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戴麗敏於警詢時所述情節相符,此外,復有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含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呼 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 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各1份,以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石光派出所當事 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 各2份,與現場查獲照片23張及行車紀錄器擷圖計4張在卷可 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楊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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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