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705號
PTDM,114,交簡,705,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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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志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志堯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查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
113年5月25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
是以,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
雖有主張,然就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未具體指出證明
方法以及說明何以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等,故
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判決意旨,僅
將被告之前案紀錄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量刑審酌事由(
詳後述),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駕車上路,
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78毫克,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
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
無駕駛執照仍駕車上路,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之情節,並考量
被告前除有上述構成累犯之前科外,另有酒後駕車、肇事逃
逸、放火等犯行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素行欠佳,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盼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368號  被   告 吳志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志堯前於民國111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13年5月25日執行完畢出監 。仍於114年6月5日9時許,在其屏東縣○○○○巷0○0號住處飲 用米酒1瓶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 駛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 日12時30分許,行經屏東縣長治鄉繁華路與舊廟路口時,因 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遂於同 日12時3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8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志堯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屏東分局繁華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意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吳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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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