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681號
PTDM,114,交簡,681,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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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子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7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子豪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
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邱子豪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下午8時許,在屏東縣○○鄉○○路0
0號家中,以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沖泡飲用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涉施用毒品罪嫌,業經
檢察官另聲請觀察勒戒)後,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於同年月28日上午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行經高雄市鳳山區建國路1段與勝利
路口時,因未依規定迴轉,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山派出所員警見狀欲攔查,邱子豪為逃避警方查緝違規闖越
紅燈,不慎與黃銘興所駕駛於路口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黃銘興及乘客黃渝蓁受傷
邱子豪未待警處理即駕車逃逸(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等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26號案件審理中)。嗣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員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邱子豪到案,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
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
反應,且安非他命濃度達157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達9
030ng/ml,已逾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
號函所公告之濃度值,始查悉上情。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鳳山分局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子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
告編號:R00-0000-000號)、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
品及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駕車上路之行為,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
身皆具高度危險性,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
貿然駕車上路,經警驗得其尿所含安非他命濃度1570ng/ml
、甲基安非他命濃度9030ng/ml,顯然罔顧公眾安全,犯罪
所生危害非輕,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
司法資源,態度尚可,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駕駛車
輛之種類、肇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之情節,並考量被告
前科紀錄所徵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於警詢自
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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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