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傑
選任辯護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5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楊智傑因過失傷害案件,前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0月1日宣
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