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207號
PTDM,114,交易,207,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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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國欽


選任辯護人 陳言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
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康國欽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鍾慧玲王思雅達成調解
,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民國114年9月9日調
解筆錄、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1至83頁)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致晴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鈺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戴廷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4698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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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