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61號
PTDM,113,附民,461,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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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1號
原 告 顏國裕
被 告 郭曉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2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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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