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14號
第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建佑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俊賢律師
蔡文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56
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軍少連偵字第6號),本院就被告盧
建佑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盧建佑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113年度偵字第4656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國志(原名楊國
凍)明知無故收取、利用他人金融帳戶資料者,與詐欺取財
之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代領、代匯款項之目的,極有可能
係在取得詐騙所得贓款,並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
騙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竟與暱稱「紹恩」之同案被告
孫常甯、暱稱「西瓜汁」之被告盧建佑、暱稱「咖啡」之被
告游竣鴻、暱稱「子玹」之被告周銘誠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
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前某日
,約定先由被告周銘誠本人或由其指派旗下車手負責提領詐
欺所得款項,並由被告周銘誠收取車手提領之款項後,向上
分別轉交被告游竣鴻或被告孫常甯,被告游竣鴻則將其所收
取之款項另向上轉交被告盧建佑,再由被告楊國凍指示被告
孫常甯及被告盧建佑將渠等所收取之款項交予指定幣商匯整
金流後兌換為虛擬貨幣。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佯以附
表一至四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人,使其等陷
於錯誤,而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將附表一至四所示款項
匯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復由周銘誠及其旗下
車手紀○皓、陳○宇、葉○叡(上3人年籍資料詳卷,案發時均
尚未滿18歲,涉案部分均由本院少年法庭調查)等人於附表
一至四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金額後,於不詳
時、地交付上開贓款予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
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盧建佑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同案被告楊國志、孫常甯、
游竣鴻、周銘誠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二、113年度軍少連偵字第6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國志、
孫常甯、盧建佑、周銘誠、阮元和及渠等所屬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
犯意聯絡,由被告盧建佑於112年8月31日前某日,在通訊軟
體Instagram發布廣告(內容:一天兩萬元,有沒有人要賺)
,以此收購人頭帳戶,再由被告周銘誠指派車手被告阮元和
負責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並由被告周銘誠收受款項後,向上
轉交被告孫常甯,最後由被告楊國志指示被告孫常甯將所收
取之款項交予指定幣商匯整金流後兌換為虛擬貨幣。嗣被告
尤福笙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提供其所有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兆豐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予被告盧建佑,被告盧建佑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
使用。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取上開兆豐帳戶資料後,即使用
LINE帳號暱稱「鄉巴佬」、「思瑤」、「興盛官方客服帳號
」,以穩賺不賠等話術,詐騙告訴人己○○,使其陷於錯誤,
而於112年9月5日12時23分,匯款9萬1,000元至本案兆豐帳
戶,復由被告阮元和於112年9月5日12時40分至42分許在全
家便利商店佳和門市及同日時45分、46分在屏東縣佳冬鄉郵
局提款合計9萬1,000元後,於不詳時、地交付上開贓款予被
告周銘誠,再由被告周銘誠向上轉交被告孫常甯,並由被告
楊國志指示被告孫常甯將所收取之款項交予指定幣商匯整金
流後兌換為虛擬貨幣,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開犯
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盧建佑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同案被告楊國志、孫常甯、周銘
誠、阮元和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三、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盧建佑業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後之114年5月18日
死亡,有其家屬及辯護人陳報狀暨檢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
可憑(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4號卷第329至331、381頁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76號卷第449頁),揆諸前揭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同案被告楊
國志、孫常甯、游竣鴻、周銘誠、阮元和、尤福笙被訴部分
,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說明。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本文、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
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
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
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乃因沒
收已非從刑,而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為排除事實上或法律
上原因之追訴處罰障礙,對於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
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例如犯罪行為人因死亡
、曾經判決確定、欠缺責任能力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
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罹患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
者及受有罪判決之免刑判決者,仍可單獨宣告沒收。又對物
沒收之「客體程序」,亦可附隨於已開啟之「主體程序」,
然於法院為不受理、免訴或無罪判決時,倘可認依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或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口頭或書面提
出沒收之聲請,基於訴訟經濟原則,仍應肯認主、客體程序
之轉換,即法院得於為上述不受理、免訴或無罪判決時,並
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51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雖已死亡而應為不受理判決,業
如前述,然檢察官既於起訴書請求沒收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本院仍得審酌是否應予沒收。查被告於審理中自陳本案犯罪
所得每次獲得新臺幣(下同)3千至5千元之報酬,本案共收2
至3次,取得之報酬約9千元(見本院卷第178頁),堪認上
開金額確屬其本案犯罪所得,並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IPHONE 15PRO MAX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1
: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被告於警
詢中自陳為其日常所使用,至於本案犯罪所用之工作機經另
案扣押(見枋警偵0000000000卷A卷【下稱警A卷】第21至22
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該物具有輔助本案加重詐欺、洗錢
犯行之效用,核與本案犯行無直接關連,亦難認係供本案犯
罪所用、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又非違禁物,爰不宣告
沒收。
㈢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1臺(含車用鑰匙1副),
被告雖於警詢中稱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期間有駕駛尚開自小
客車(見警A卷第21頁),固屬被告駕駛收取贓款所使用之物
品,而似有一定促成或推進被告等實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
犯罪之效果,惟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
尚與交通工具無涉,故兩者間欠缺直接關聯性,尚不屬刑法
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
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吳悦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居珉附表一(提領人為周銘誠)
編號 告訴人 詐欺事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 匯款帳號 匯款地點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1 李建燁 假投資 112/8/31 09:15 50,000 李建燁-網路轉帳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李建燁 基隆市○○區○○路00巷 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忠志 112/8/31 09:44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60,000 112/8/31 09:55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40,000 李建燁小計 50,000 2 徐福勝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7 14:37 100,000 徐福勝-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徐福勝 基隆市○○區○○街00巷 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邱富聖 112/9/17 14:45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60,000 112/9/17 14:46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40,000 徐福勝小計 100,000 3 楊青蓉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8:13 40,105 楊青蓉-網路轉帳 台北富邦 000-000000000000 戶名:楊青蓉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 0○0號5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巧甯 112/9/15 18:18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40,000 楊青蓉小計 40,105 附表二(提領人為紀○皓)
編號 告訴人 詐欺事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 匯款帳號 匯款地點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1 羅隆焜 假投資 112/9/1 09:12 50,000 羅隆焜-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羅隆焜 臺中市○○區○○路00號 7樓之2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乾育 112/9/1 10:30 屏東縣○○鄉 ○○路0段000號(水底寮郵局) 60,000 112/9/1 10:31 屏東縣○○鄉 ○○路0段000號(水底寮郵局) 460,000 112/9/1 10:32 屏東縣○○鄉 ○○路0段000號(水底寮郵局) 30,000 羅隆焜 假投資 112/9/1 09:15 50,000 羅隆焜-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羅隆焜 臺中市○○區○○路00號 7樓之2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乾育 羅隆焜小計 100,000 2 劉益君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1 15:26 9,958 劉益君-網路轉帳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劉益君 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7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蔡易正 112/9/11 15:30 屏東縣○○鄉 ○○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佳冬佳和店) 10,005 劉益君小計 9,958 3 陳霖娟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0 13:03 49,970 陳霖娟-網路轉帳 一卡通 000-0000000000 戶名:陳霖娟 臺東縣○○市○○路0段 000號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岳和 112/9/10 13:06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農會超市) 20,005 112/9/10 13:06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農會超市) 20,005 112/9/10 13:07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農會超市) 10,005 112/9/10 13:08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農會超市) 20,005 112/9/10 13:08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農會超市) 20,005 112/9/10 13:09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農會超市) 9,005 陳霖娟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0 13:06 49,970 陳霖娟-網路轉帳 一卡通 000-0000000000 戶名:陳霖娟 臺東縣○○市○○路0段 000號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岳和 陳霖娟小計 99,940 4 廖凱婕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1:39 39,123 廖凱婕-網路轉帳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廖凱婕 臺中市○○區○○街00號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陳重安 112/9/15 11:47 屏東縣○○鄉 ○○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佳冬佳和店) 20,005 112/9/15 11:48 屏東縣○○鄉 ○○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佳冬佳和店) 20,005 112/9/15 11:48 屏東縣○○鄉 ○○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佳冬佳和店) 10,005 廖凱婕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1:41 11,130 廖凱婕-網路轉帳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戶名:廖凱婕 臺中市○○區○○街00號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陳重安 廖凱婕小計 50,253 5 廖婕妤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8:49 25,068 廖婕妤-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廖婕妤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巧甯 112/9/15 18:54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25,000 廖婕妤小計 25,068 6 林彥均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4:47 29,985 林彥均-網路轉帳TAIWAN PAY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彥均 雲林縣○○市○○○路 000巷00號4樓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重安 112/9/15 14:54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農會超市) 20,005 112/9/15 14:55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農會超市) 9,005 林彥均小計 29,985 附表三(提領人為陳○宇)
編號 告訴人 詐欺事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 匯款帳號 匯款地點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1 廖凱婕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1:39 39,123 廖凱婕-網路轉帳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廖凱婕 臺中市○○區○○街00號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陳重安 112/9/15 11:56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20,005 112/9/15 11:57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18,005 112/9/15 12:11 屏東縣○○鄉 ○○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佳冬佳和店) 11,005 廖凱婕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1:41 11,130 廖凱婕-網路轉帳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戶名:廖凱婕 臺中市○○區○○街00號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陳重安 廖凱婕小計 50,253 2 王惠珍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4 00:08 49,985 王惠珍-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王惠珍 新北市○○區○○路0段 00巷0號3樓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鍾政宏 112/9/14 00:10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20,000 112/9/14 00:11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20,000 112/9/14 00:12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20,000 112/9/14 00:14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20,000 王惠珍小計 49,985 附表四(提領人為葉○叡)
編號 告訴人 詐欺事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 匯款帳號 匯款地點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1 路昌松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7 13:59 99,999 路昌松-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路昌松 新北市○○區○○路00巷 0號8樓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佳龍 112/9/17 14:08 屏東縣○○鄉 ○○路000號 (全家超商-佳冬廣惠) 9,005 路昌松小計 99,999 2 廖育萱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5:59 49,900 廖育萱-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廖育萱 臺中市○○區○○路 00○0號4樓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葉巧甯 112/9/15 16:09 屏東縣○○鄉 ○○路000號 (全家超商-佳冬廣惠) 20,000 112/9/15 16:10 屏東縣○○鄉 ○○路000號 (全家超商-佳冬廣惠) 20,000 112/9/15 16:11 屏東縣○○鄉 ○○路000號 (全家超商-佳冬廣惠) 19,000 廖育萱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4 16:01 49,900 廖育萱-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廖育萱 臺中市○○區○○路 00○0號4樓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葉巧甯 廖育萱小計 99,800 3 林彥均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4:23 49,985 林彥均-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彥均 雲林縣○○市○○○路 000巷00號4樓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重安 112/9/15 14:35 屏東縣○○鄉 ○○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佳冬佳和店) 50,000 112/9/15 14:36 屏東縣○○鄉 ○○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佳冬佳和店) 50,000 林彥均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4:25 49,989 林彥均-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彥均 雲林縣○○市○○○路 000巷00號4樓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重安 林彥均小計 99,974 4 蔡香慧 假網拍 112/9/15 14:27 20,000 蔡香慧-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蔡香慧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之2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重安 112/9/15 14:37 屏東縣○○鄉 ○○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佳冬佳和店) 20,000 蔡香慧小計 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