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14號
第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建佑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俊賢律師
蔡文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56
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軍少連偵字第6號),本院就被告盧
建佑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巳○○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113年度偵字第4656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卯○○(原名楊國凍
)明知無故收取、利用他人金融帳戶資料者,與詐欺取財之
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代領、代匯款項之目的,極有可能係
在取得詐騙所得贓款,並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騙
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竟與暱稱「紹恩」之同案被告己
○○、暱稱「西瓜汁」之被告巳○○、暱稱「咖啡」之被告丑○○
、暱稱「子玹」之被告周銘誠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
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前某日,約定先
由被告周銘誠本人或由其指派旗下車手負責提領詐欺所得款
項,並由被告周銘誠收取車手提領之款項後,向上分別轉交
被告丑○○或被告己○○,被告丑○○則將其所收取之款項另向上
轉交被告巳○○,再由被告楊國凍指示被告己○○及被告巳○○將
渠等所收取之款項交予指定幣商匯整金流後兌換為虛擬貨幣
。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佯以附表一至四所示方式,詐
騙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至
四所示時間,將附表一至四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
之金融帳戶內,復由周銘誠及其旗下車手紀○皓、陳○宇、葉
○叡(上3人年籍資料詳卷,案發時均尚未滿18歲,涉案部分
均由本院少年法庭調查)等人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提領
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金額後,於不詳時、地交付上開贓款予
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
因認被告巳○○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嫌等語(同案被告卯○○、己○○、丑○○、周銘誠部分,本院另
行審結)。
二、113年度軍少連偵字第6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卯○○、己
○○、巳○○、周銘誠、阮元和及渠等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
絡,由被告巳○○於112年8月31日前某日,在通訊軟體Instag
ram發布廣告(內容:一天兩萬元,有沒有人要賺),以此收
購人頭帳戶,再由被告周銘誠指派車手被告阮元和負責提領
詐欺所得款項,並由被告周銘誠收受款項後,向上轉交被告
己○○,最後由被告卯○○指示被告己○○將所收取之款項交予指
定幣商匯整金流後兌換為虛擬貨幣。嗣被告尤福笙基於幫助
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提供其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兆豐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被
告巳○○,被告巳○○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本案詐欺集團
某成員取上開兆豐帳戶資料後,即使用LINE帳號暱稱「鄉巴
佬」、「思瑤」、「興盛官方客服帳號」,以穩賺不賠等話
術,詐騙告訴人劉嘉溱,使其陷於錯誤,而於112年9月5日1
2時23分,匯款9萬1,000元至本案兆豐帳戶,復由被告阮元
和於112年9月5日12時40分至42分許在全家便利商店佳和門
市及同日時45分、46分在屏東縣佳冬鄉郵局提款合計9萬1,0
00元後,於不詳時、地交付上開贓款予被告周銘誠,再由被
告周銘誠向上轉交被告己○○,並由被告卯○○指示被告己○○將
所收取之款項交予指定幣商匯整金流後兌換為虛擬貨幣,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
巳○○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同
案被告卯○○、己○○、周銘誠、阮元和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
三、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巳○○業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後之114年5月18日死
亡,有其家屬及辯護人陳報狀暨檢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相
驗屍體證明書1份、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
憑(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4號卷第329至331、381頁,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76號卷第449頁),揆諸前揭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同案被告卯○○
、己○○、丑○○、周銘誠、阮元和、尤福笙被訴部分,由本院
另行審結,併此說明。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本文、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
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
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
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乃因沒
收已非從刑,而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為排除事實上或法律
上原因之追訴處罰障礙,對於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
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例如犯罪行為人因死亡
、曾經判決確定、欠缺責任能力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
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罹患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
者及受有罪判決之免刑判決者,仍可單獨宣告沒收。又對物
沒收之「客體程序」,亦可附隨於已開啟之「主體程序」,
然於法院為不受理、免訴或無罪判決時,倘可認依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或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口頭或書面提
出沒收之聲請,基於訴訟經濟原則,仍應肯認主、客體程序
之轉換,即法院得於為上述不受理、免訴或無罪判決時,並
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51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雖已死亡而應為不受理判決,業
如前述,然檢察官既於起訴書請求沒收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本院仍得審酌是否應予沒收。查被告於審理中自陳本案犯罪
所得每次獲得新臺幣(下同)3千至5千元之報酬,本案共收2
至3次,取得之報酬約9千元(見本院卷第178頁),堪認上
開金額確屬其本案犯罪所得,並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IPHONE 15PRO MAX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1
: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被告於警
詢中自陳為其日常所使用,至於本案犯罪所用之工作機經另
案扣押(見枋警偵0000000000卷A卷【下稱警A卷】第21至22
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該物具有輔助本案加重詐欺、洗錢
犯行之效用,核與本案犯行無直接關連,亦難認係供本案犯
罪所用、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又非違禁物,爰不宣告
沒收。
㈢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1臺(含車用鑰匙1副),
被告雖於警詢中稱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期間有駕駛尚開自小
客車(見警A卷第21頁),固屬被告駕駛收取贓款所使用之物
品,而似有一定促成或推進被告等實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
犯罪之效果,惟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
尚與交通工具無涉,故兩者間欠缺直接關聯性,尚不屬刑法
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
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吳悦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居珉附表一(提領人為周銘誠)
編號 告訴人 詐欺事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 匯款帳號 匯款地點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1 丙○○ 假投資 112/8/31 09:15 50,000 丙○○-網路轉帳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丙○○ 基隆市○○區○○路00巷 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忠志 112/8/31 09:44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60,000 112/8/31 09:55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40,000 丙○○小計 50,000 2 甲○○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7 14:37 100,000 甲○○-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甲○○ 基隆市○○區○○街00巷 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邱富聖 112/9/17 14:45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60,000 112/9/17 14:46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40,000 甲○○小計 100,000 3 寅○○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8:13 40,105 寅○○-網路轉帳 台北富邦 000-000000000000 戶名:寅○○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 0○0號5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巧甯 112/9/15 18:18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40,000 寅○○小計 40,105 附表二(提領人為紀○皓)
編號 告訴人 詐欺事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 匯款帳號 匯款地點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1 午○○ 假投資 112/9/1 09:12 50,000 午○○-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午○○ 臺中市○○區○○路00號 7樓之2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乾育 112/9/1 10:30 屏東縣○○鄉 ○○路0段000號(水底寮郵局) 60,000 112/9/1 10:31 屏東縣○○鄉 ○○路0段000號(水底寮郵局) 460,000 112/9/1 10:32 屏東縣○○鄉 ○○路0段000號(水底寮郵局) 30,000 午○○ 假投資 112/9/1 09:15 50,000 午○○-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午○○ 臺中市○○區○○路00號 7樓之2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乾育 午○○小計 100,000 2 壬○○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1 15:26 9,958 壬○○-網路轉帳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壬○○ 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7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蔡易正 112/9/11 15:30 屏東縣○○鄉 ○○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佳冬佳和店) 10,005 壬○○小計 9,958 3 子○○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0 13:03 49,970 子○○-網路轉帳 一卡通 000-0000000000 戶名:子○○ 臺東縣○○市○○路0段 000號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岳和 112/9/10 13:06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農會超市) 20,005 112/9/10 13:06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農會超市) 20,005 112/9/10 13:07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農會超市) 10,005 112/9/10 13:08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農會超市) 20,005 112/9/10 13:08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農會超市) 20,005 112/9/10 13:09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農會超市) 9,005 子○○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0 13:06 49,970 子○○-網路轉帳 一卡通 000-0000000000 戶名:子○○ 臺東縣○○市○○路0段 000號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岳和 子○○小計 99,940 4 辛○○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1:39 39,123 辛○○-網路轉帳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辛○○ 臺中市○○區○○街00號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陳重安 112/9/15 11:47 屏東縣○○鄉 ○○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佳冬佳和店) 20,005 112/9/15 11:48 屏東縣○○鄉 ○○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佳冬佳和店) 20,005 112/9/15 11:48 屏東縣○○鄉 ○○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佳冬佳和店) 10,005 辛○○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1:41 11,130 辛○○-網路轉帳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戶名:辛○○ 臺中市○○區○○街00號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陳重安 辛○○小計 50,253 5 庚○○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8:49 25,068 庚○○-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庚○○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巧甯 112/9/15 18:54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25,000 庚○○小計 25,068 6 戊○○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4:47 29,985 戊○○-網路轉帳TAIWAN PAY 000-0000000000000057 戶名:戊○○ 雲林縣○○市○○○路 000巷00號4樓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重安 112/9/15 14:54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農會超市) 20,005 112/9/15 14:55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農會超市) 9,005 戊○○小計 29,985 附表三(提領人為陳○宇)
編號 告訴人 詐欺事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 匯款帳號 匯款地點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1 辛○○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1:39 39,123 辛○○-網路轉帳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辛○○ 臺中市○○區○○街00號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陳重安 112/9/15 11:56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20,005 112/9/15 11:57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18,005 112/9/15 12:11 屏東縣○○鄉 ○○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佳冬佳和店) 11,005 辛○○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1:41 11,130 辛○○-網路轉帳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戶名:辛○○ 臺中市○○區○○街00號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陳重安 辛○○小計 50,253 2 癸○○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4 00:08 49,985 癸○○-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癸○○ 新北市○○區○○路0段 00巷0號3樓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鍾政宏 112/9/14 00:10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20,000 112/9/14 00:11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20,000 112/9/14 00:12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20,000 112/9/14 00:14 屏東縣○○鄉 ○○路00號 (佳冬郵局) 20,000 癸○○小計 49,985 附表四(提領人為葉○叡)
編號 告訴人 詐欺事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 匯款帳號 匯款地點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1 辰○○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7 13:59 99,999 辰○○-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辰○○ 新北市○○區○○路00巷 0號8樓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佳龍 112/9/17 14:08 屏東縣○○鄉 ○○路000號 (全家超商-佳冬廣惠) 9,005 辰○○小計 99,999 2 乙○○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5:59 49,900 乙○○-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乙○○ 臺中市○○區○○路 00○0號4樓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葉巧甯 112/9/15 16:09 屏東縣○○鄉 ○○路000號 (全家超商-佳冬廣惠) 20,000 112/9/15 16:10 屏東縣○○鄉 ○○路000號 (全家超商-佳冬廣惠) 20,000 112/9/15 16:11 屏東縣○○鄉 ○○路000號 (全家超商-佳冬廣惠) 19,000 乙○○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4 16:01 49,900 乙○○-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乙○○ 臺中市○○區○○路 00○0號4樓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葉巧甯 乙○○小計 99,800 3 戊○○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4:23 49,985 戊○○-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戊○○ 雲林縣○○市○○○路 000巷00號4樓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重安 112/9/15 14:35 屏東縣○○鄉 ○○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佳冬佳和店) 50,000 112/9/15 14:36 屏東縣○○鄉 ○○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佳冬佳和店) 50,000 戊○○ 解除分期付款 112/9/15 14:25 49,989 戊○○-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戊○○ 雲林縣○○市○○○路 000巷00號4樓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重安 戊○○小計 99,974 4 丁○○ 假網拍 112/9/15 14:27 20,000 丁○○-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丁○○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之2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重安 112/9/15 14:37 屏東縣○○鄉 ○○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佳冬佳和店) 20,000 丁○○小計 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