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9號
附民原告 梁瑜芳
附民被告 李家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1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楊青豫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