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56號
ILDV,114,訴,55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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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 告 蔡昇祐
訴訟代理人 高紫庭律師
上列原告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228元(計
算式:1,220,000元+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
0月26日止,按日以萬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21,228元=1,241,22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15,774
元,尚應補繳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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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