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7號
原 告 林耿民
被 告 林志強
林志聰
林志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陳嘉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3萬0,048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3
萬1,27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
0%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7頁)。嗣迭變更(本院卷第185-187頁
、第273-274頁、第295頁、297頁),最終訴之聲明為:確認宜
蘭縣○○鄉○○○段000地號、300-1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
於98年間之移轉登記無效,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本院卷
第273-274頁、第295頁、297頁),則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土地於9
8年間之移轉登記無效,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額473萬1,1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定之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958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3萬0,048
元,尚應補繳2萬6,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強制換頁==========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現值 標的價額 1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1分之1 328.55㎡ 7,200元 2,365,560元【計算式:328.55㎡×7,200元=2,365,560元】 2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 1分之1 328.55㎡ 7,200元 2,365,560元【計算式:328.55㎡×7,200元=2,365,560元】 合計 4,731,12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