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麗金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