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37號
ILDV,114,補,237,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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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尤奎人

被 告 陳章發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
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藍色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
予原告。查系爭土地於114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新
臺幣(下同)2,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4萬5,000元【
計算式:32500元×原告初估占用面積658㎡=0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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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