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瑞華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
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
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及
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
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
,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柏瑄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 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人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 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 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二、聲請人收入部分: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 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 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 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 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 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 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 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 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二)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 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 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支出部分: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 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之1.2倍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 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 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四、扶養費部分:
(一)請說明聲請人所列受扶養人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為 何?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 否協助分擔扶養費與如何分擔。
(二)請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 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 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三)請提出受扶養人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最近2年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表影本替代。
五、聲請人陳明其聲請更生前兩年收入僅42,098元,平均每月收 入僅1,754元,惟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18,618元及需 負擔扶養費18,618元,而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否 有隱匿收入或浮報支出之情形?請詳實說明聲請人如何維持 上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財產部分:
(一)金融商品:
1.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
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 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說明聲請人最近2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 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 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二)保險單:
1.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 、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已期滿或終止保 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 解約金之數額,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 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 情形(請詳列各保單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 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 金數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 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3.倘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及何時失效 ,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
4.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其性質及所在地。
(四)聲請人之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 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 約書。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 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 明文件。
七、請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供核。
八、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 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並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 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 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十、請說明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 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 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十一、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 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 ,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 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 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 請將無實益)。
十二、以上文件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貼標籤紙 依序提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 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 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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