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靜慧
代 理 人 周書甫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
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九時
五十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資
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
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
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
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附表:
(一)聲請人目前僅提出聲請狀表示欲聲請更生,然未提出任何聲 請更生所應檢附之資料。故聲請人應補正格式、內容、文件 完整,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要求之更生聲請狀。 1.聲請人應再行確認後,提出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其中有關聲請人每月必要之支出數額部分,若聲請人主張之 每月全部必要支出總額(含生活費用等在內之總數,但不含 扶養費用)少於或等於每月新臺幣(下同)18,618元,則請 敘明所主張之具體數額即可,毋庸再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 件。若聲請人主張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逾18,618元,則請記 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費用及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並請
就各項支出分別提列,並列表、製冊,不得僅以概括、籠統 方式說明,並說明其計算方式。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 人同住一處?以及與其分擔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 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
2.債權人清冊中請計算出債權總金額、及其各債權之種類及其 發生原因。
(二)聲請人應補正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聲請人應「逐一、分別」說明受扶養人的下列資訊: 1.謝松根、余金雲、陳沂凡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 籍地、年紀、實際居住地,以及各實際居住地之同住親屬 為何人。
2.謝松根、余金雲、陳沂凡各自之全體直系血親親屬、全體 直系血親親屬之配偶、同居親屬、兄弟姊妹、配偶、配偶 之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各為何人?並提出謝松根、余 金雲、陳沂凡之親屬系統表(記載上述之人),並提出謝 松根、余金雲、陳沂凡及其各自之全體直系血親親屬、全 體直系血親親屬之配偶、同居親屬、兄弟姊妹、配偶、配 偶之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全部之第一類戶籍謄本(所 有資料均勿遮隱),並說明依法應分擔謝松根、余金雲、 陳沂凡扶養義務之人各為何人?經濟能力為何?其分擔比 例應為何?
【請逐一、依序、「完整」提出及回答,沒有則應明確表 示沒有,不得忽略,缺一不可,任何一項未主動陳報有無 或逕自略為不答將視為沒有聲請更生誠意。】 3.聲請人每月實際支付上述之人扶養費之相關單據、匯款紀 錄或證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謝松根、余金雲、陳沂凡歷年國民年 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以及謝松根、余金雲、 陳沂凡全部勞工保險之投保資料、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五)聲請人應自行向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申請查詢聲請人及謝松根 、余金雲、陳沂凡名下「所有」之銀行存款帳戶,並提出中 華民國銀行公會函覆之「存款帳戶查詢」結果資料。 (六)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謝松根、余金雲、陳沂凡所有於金融 機構開戶之全部帳戶存摺(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印自民 國112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
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及謝松根、余金雲、陳沂凡有無自任何 政府機關、法人、社福機構領有任何社會補助、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 領取期限、發給單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 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 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謝松根、余金雲、陳沂凡之「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自行列表說明以 聲請人或謝松根、余金雲、陳沂凡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 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其名稱、種類、 數額多寡?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就有無保單價值準 備金、解約金,及該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金額為何, 並應提出相關資料並詳為說明。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 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 院供核。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及謝松根、余金雲、陳沂凡自民國112 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詳予敘明其內容 ,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謝松根、余金雲、陳沂凡之「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集中保管查詢資料」,其內應包含聲請人所有 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4年8月 12日」及「更新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之餘額資料 ,及聲請人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2年8月12日至查詢 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期間之異動資料(請自行向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申請,並可持本裁定向該公司敘明係因消費者 債務清理案件經法院命補正而申辦)。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自提起本件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完 整收入及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 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 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 、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等);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 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 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 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十四)聲請人先前或目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 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 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五)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陳報財產目錄之內容,聲請人應說明: 依聲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為何?並請列表說明上開不動 產、車輛之現值為何?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並請 一併提出上開全部土地、建物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 號全部)、房屋稅籍證明書。
(十六)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 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 (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 資料。並應說明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提供之擔保 物為何?行使擔保權後不能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十七)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 人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 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請詳列債權總額、還 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併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
(十八)聲請人應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 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 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 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 倘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 件聲請將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