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盧楓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
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九時四
十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資料
,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
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
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附帶提醒,聲請人如對法律有所不了解而有受協助之必要,
得斟酌是否尋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各地分會
之法律扶助,如經審查符合受扶助之資格,該會將不收取費
用而協助聲請人。又坊間曾見有不肖份子以債務協商代辦公
司或某某協會之名義宣稱可代辦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但欠
缺辦理之專業,或收取高額之服務費等等,致使民眾遭收取
高額之服務費又未能成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故請聲
請人如有意尋求協助,應明辨尋求協助之對象,如有須簽署
文件之處,並應詳閱、了解內容後再簽署。如聲請人有意尋
求依法律扶助法所設立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請明辨其
名稱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並非法律輔助基金會
、或法律扶助協會等等),附此指明。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附表:
(一)聲請人目前僅於調解期日當庭表示欲聲請更生,然未提出任 何聲請書狀載明任何聲請意旨及提出任何聲請更生所應檢付 之資料,本院無從理解聲請意旨為何。故聲請人應補正格式 、內容、文件完整,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要求之更 生聲請狀。
(二)聲請人應再行確認後,提出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其中有關聲請人每月必要之支出數額部分,若聲請人主張之 每月全部必要支出總額(含生活費用等在內之總數,但不含 扶養費用)少於每月新臺幣(下同)18,618元,則請敘明所 主張之具體數額即可,毋庸再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若 聲請人主張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逾18,618元,則請記載每月 必要支出數額費用及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並請就各項 支出分別提列,並列表、製冊,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說 明,並說明其計算方式。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 一處?以及與其分擔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 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三)聲請人應「逐一、分別」說明受扶養人的下列資訊: 1.○○宗、○○琦、盧義雄、盧陳惠美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 日、戶籍地、年紀、實際居住地,以及各實際居住地之同 住親屬為何人。
2.○○宗、○○琦、盧義雄、盧陳惠美各自之全體直系血親親屬 、全體直系血親親屬之配偶、同居親屬、兄弟姊妹、配偶 、配偶之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各為何人?並提出○○宗 、○○琦、盧義雄、盧陳惠美之親屬系統表(記載上述之人 ),並提出○○宗、○○琦、盧義雄、盧陳惠美及其各自之全 體直系血親親屬、全體直系血親親屬之配偶、同居親屬、 兄弟姊妹、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全部之 第一類戶籍謄本(所有資料均勿遮隱),並說明依法應分 擔○○宗、○○琦、盧義雄、盧陳惠美扶養義務之人各為何人 ?經濟能力為何?其分擔比例應為何?
【請逐一、依序、「完整」提出及回答,沒有則應明確表 示沒有,不得忽略,缺一不可,任何一項未主動陳報有無 或逕自略為不答將視為沒有聲請更生誠意。】 3.聲請人每月實際支付上述之人扶養費之相關單據、匯款紀 錄或證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宗、○○琦、盧義雄、盧陳惠美歷年 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113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宗、○○琦、盧義雄、盧陳惠
美全部勞工保險之投保資料、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
(五)聲請人應自行向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申請查詢聲請人及○○宗、 ○○琦、盧義雄、盧陳惠美名下「所有」之銀行存款帳戶,並 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函覆之「存款帳戶查詢」結果資料。
(六)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宗、○○琦、盧義雄、盧陳惠美所有 於金融機構開戶之全部帳戶存摺(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 印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 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及○○宗、○○琦、盧義雄、盧陳惠美有無 自任何政府機關、法人、社福機構領有任何社會補助、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 金額及領取期限、發給單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 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宗、○○琦、盧義雄、盧陳惠美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自行列表 說明以聲請人或○○宗、○○琦、盧義雄、盧陳惠美要保人、被 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其 名稱、種類、數額多寡?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就有 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該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 之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資料並詳為說明。若已終止保險 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 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及○○宗、○○琦、盧義雄、盧陳惠美自民 國112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 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詳予敘明 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宗、○○琦、盧義雄、盧陳惠美之「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中保管查詢資料」,其內應包含聲請 人所有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 4年7月16日」及「更新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之餘 額資料,及聲請人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2年7月16日 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期間之異動資料(請自行向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並可持本裁定向該公司敘明係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經法院命補正而申辦)。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自提起本件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完
整收入及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 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 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 、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等);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 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 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 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十四)除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2679號、114年度司執 字第44119號之案件外,聲請人先前或目前是否有繫屬於 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 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 公文)。
(十五)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陳報之內容,聲請人每月須支出交通費 ,聲請人應陳報該汽車、機車係屬何人所有?如係他人所 有,供聲請人占有使用之原因為何(例如有償租用或無償 使用)?若為自己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行照及估價單。 (十六)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 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 (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 資料。並應說明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提供之擔保 物為何?行使擔保權後不能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十七)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 人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 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請詳列債權總額、還 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併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
(十八)聲請人應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 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 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 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 倘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 件聲請將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