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章武雄
送達代收人 郭如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章高秋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鎮
○○路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5月21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章高秋華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
訊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章高秋華之遺產負擔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