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369號
ILDV,114,司繼,369,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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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林子

法定代理人 林揚鈞




葉淑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揚智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死亡,
聲請人林子妡為被繼承人之姪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
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揚智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死亡,聲請
林子妡為被繼承人之姪女,係被繼承人之弟林揚鈞之女,
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等件存卷可考。揆諸前
揭規定,聲請人林子妡,自非合法繼承人,當不得向本院聲
明拋棄繼承。聲請人林子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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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