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代 理 人 陳泳瑋
相 對 人 陳水琴
相 對 人 陳楊月英
關 係 人 陳昱文
關 係 人 陳昱夫
關 係 人 瑞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水琴、陳楊月英於(一)民國10
7年7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陳昱文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360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於111年12月12日變更設定改最高限
額抵押權為3,960萬元。(二)民國108年7月30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陳昱文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
保,設定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三)民國112年2月6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瑞岡工程有限公司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一)案外人陳昱文邀同
陳昱夫、陳水琴、陳楊月英於111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3
,300萬元,(二)案外人瑞岡工程有限公司邀同陳昱文、陳水
琴、陳楊月英於112年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惟未
依約履行還款,尚餘本金(一)3,300萬元、(二)300萬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借據、放款戶繳息查詢、授信約
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4年9月1
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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